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4197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昌吉州玛纳斯县**镇**村**号,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朋友在新华街一饭店吃饭喝酒,17时左右,贾某某驾驶一辆陕A****8的小型轿车由新华街南侧人行道向新华街机动车道行驶时与一辆顺丰速运电动车(西安邮管-xxxxxxx)发生碰撞。经民警现场处理发现贾某某有饮酒驾车嫌疑。后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司法鉴(毒)字【2020】2293号鉴定意见证实: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07.8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审查,贾某某对其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等。
2、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证人朱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静
2020年7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侦查卷宗3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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