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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6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4********,汉族,大学本科学历,西安**银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路**号**单元**室。2019年11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6月1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本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09日00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陕A****8的灰色奔驰牌小轿车,沿南三环由东向西行驶至丈八四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经血样提取和血醇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被查获时的血醇浓度为:107.45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信息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

4.辨认笔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故建议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晔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47450****);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认罪认罚从宽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监管函已邮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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