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许建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4110231994********,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县**镇**村,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许昌市建安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
指控事实 |
2019年11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K*****小型普通客车沿许昌市建安区魏武大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黄桥村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每100ml血液含乙醇136.204mg。 |
证据种类 |
1.被告人的供述;2.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 |
指控罪名 |
危险驾驶罪 |
建议审判程序 |
速裁程序 |
量刑建议 |
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可以适用缓刑。 |
被告人意见 |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 |
检 察 员:李梦梦 2020年7月10日
|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籍;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及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