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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刑诉〔2021〕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R****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兴隆方向往安龙县招堤街道办事处冗华村方向行驶。19时许,当行驶至册盘线(册亨-盘线)55公里+500米(冗华村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259.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个人信息档案;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查获经过等。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  海

检察官助理:胡  雯

                                2021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龙县**街道**村**组**号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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