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邢信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11994********,汉族,群众,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南石门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9月15日被邢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邢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E0****小型客车,在邢左线东**村口路段处,与袁某某驾驶的冀E9****小型客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4.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保单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贾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晓杰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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