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5271993********,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醉酒后驾驶蒙H**号速腾牌小型轿车,沿东胜区装备制造基地公园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与中环东大道交叉路口东2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3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有血液酒精含量131.15mg/100ml、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罚金一千元,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思思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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