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奉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于重庆市奉节县,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公园**栋**(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奉节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日被奉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奉节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4日晚至15日凌晨,被告人贾某某分别在奉节县碧海皇宫KTV、“元素”清吧、“卡宴”KTV喝了啤酒。15日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从碧海皇宫驾驶渝AH****小型轿车,经彩云公园行驶至奉节县滨江大道滨江国际转盘处,与被害人毛某某驾驶的渝F9****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毛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发现被告人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将其带至奉节县交巡警大队永安中队进行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65毫克/100毫升。经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贾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76.1毫克/100毫升。经事故认定:贾某某负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愿意对被害人毛某某进行赔偿,并与被害人毛某某达成了口头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测试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封存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医院检查报告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毛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液提取笔录、封存笔录;
7.血液提取、封存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贾某某已与被害人达成口头赔偿协议,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奉节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帮凤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住重庆市奉节县**新区**公园**栋**,联系电话:15808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