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郑市观音寺镇**庄**号,现住址河南省长葛市八七村**大队**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许昌市长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4日15时28分,被告人贾某某持C1证驾驶豫K***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长葛市溢水路由北向南行使至溢水路**医院北100米处,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8月25日经许昌建安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贾某某血液样品乙醇含量为244.33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2.证人乔**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书证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 楠
检察官助理 张珍珍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长葛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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