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城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山西省阳泉市开发区**小区**楼**单元**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6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轻便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开发区大连街四井苑小区路段时,与该路段由东向西姚某某驾驶的甘E****1号三轮汽车相撞肇事,造成贾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四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贾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于当日17时41分将贾某某带至阳煤集团总医院抽血。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32.6mg/100ml;经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贾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及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将被告人贾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含微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我院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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