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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鸡滴检一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3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均为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委**组**路**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对贾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案由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3日滴道交警大队接到在**大桥桥头防疫的同事电话称,有人驾驶**车在**大桥防疫卡点因无法出示有效证件被滴道区防疫人员拦截,**车驾驶员身上有酒味。经在滴道交警队用酒精呼吸测试仪对被告人贾某某进行酒精呼吸检测,检测结果为121 mg/100ml,贾某某涉嫌醉酒驾驶,贾某某非因工作需要,穿便装醉酒驾驶黑GxxxxA号**车在滴道区**大桥防疫卡口未出示身份证、驾驶证等有效证件被执勤的防疫人员和滴道大队民警查获,经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贾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58768mg/100ml,贾某某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经侦查,**大桥防疫卡点工作人员报警后被告人贾某某被滴道交警大队工作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刑事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吸检查单、车辆及抽血照片材料、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依法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曲权威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贾某某于2020年9月27日经本院决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2、 案件卷宗2册、光盘2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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