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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红检诉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27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派出所,住黑龙江省虎林市**农场**队。因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于2019年10月28日被黑龙江省牡丹江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14时许, 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黑G6***5的灰色哈飞牌小型面包车,倒车时与被害人武某某停放在黑龙江省**农场**路“**食杂店”对面的福田牌重型箱式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货车左前方大灯、保险杠损坏的交通事故。贾某某下车查看后驾车逃离现场,继续行驶至**农场**路与**交叉路口时,与前方被害人张某甲所驾驶的东风牌轻型普通货车发生碰撞,造成该货车尾部损坏、被害人冷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武某某、张某甲、冷某某无责任,贾某某被处理事故的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36.02300mg/100ml,案发时属醉酒状态。

经侦查,被告人贾某某于2019年1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案件侦破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

2.证人肖某某、张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武某某、张某甲、冷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鸡西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出具的检验报告;

6.黑龙江省垦区公安局牡丹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立实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黑龙江省虎林市;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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