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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二部刑诉〔2020〕551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93********,汉族,中专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在河南省社旗县**乡**村**号,暂住本区**镇**广场**栋**室。2020年4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0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晚被告人贾某某与他人吃饭期间饮酒,同年4月2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牌号为豫******的两轮普通摩托车上班途经本区申港路南环路南约10米处时,因违法闯禁区被民警拦下检查。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发现其有醉酒驾驶嫌疑,后带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5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姚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及酒精呼气测试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2020年4月2日7时40分许,民警姚某某在本区申港路南环路南约10米处发现牌号为豫******的两轮普通摩托车驾驶员贾某某有酒驾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带其至医院抽取血样的事实。

2.公安机关调取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0.85mg/ml。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车辆信息和上海枫林司法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系无证驾驶两轮普通摩托车,该摩托车应于2017年10月1日强制报废的事实。

4.公安机关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贾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被告人贾某某的多次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莉

2020年6月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暂住处,电话:1582124****。

2.侦查卷宗二册及《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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