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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二部刑诉〔2020〕30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2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07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金旅”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路**路交叉口北口处被民警查获。民警检查时,发现贾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取贾某某血样送检,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8.43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成份含量为88.43mg/100ml;有坦白情节;未造成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常宏敏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150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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