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开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13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朔州市右玉县,住内蒙古包头高新区**华府**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稀土高新区包哈路与景泰路交叉口西200米金辉华府北门停车场内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贾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及到案情况,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被公安机关执勤民警现场查获和到案情况;
2.户籍信息及证明材料,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已达刑事责任年龄,且无违法犯罪记录;
3.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被告人贾某某有驾驶资格;涉案车辆蒙BJ****机动车为违法未处理;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血样提取情况;
5.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检测样本呈阴性;
6.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贾某某驾驶证,并因其醉酒驾驶机动车,吊销其驾驶证;
7.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8.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可适用非监禁刑;
9.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证明被告人贾某某对其醉酒驾驶机动车供认不讳;
10.理化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贾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68.9(mg/100ml);
11.现场查获照片及光盘1张,证明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车被现场查获的照片及视频等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守忠
检察官助理 李 阳
2021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高新区**华府**栋**单元**号,联系电话:131714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社会调查评估意见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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