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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宝检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20224198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天津市宝坻区人,住宝坻区**镇**村**排**号。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宝坻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公安宝坻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蒙A****Q号“吉利”牌黑色小型轿车,从宝坻区海滨街道领秀城小区驶出,沿兴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星河传奇售楼处门口,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贾某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0.1毫克,属醉酒。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立新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居住地候审。

2.案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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