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1〕8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81971********,汉族,初中文化,天津**有限公司**,户籍地及住址天津市滨海新区**里**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8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20时23分许,被告人贾某某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未经车检的牌照号为津C****1蓝色豪爵牌二轮摩托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建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文化街交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拦截检测。经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4.8mg/100ml,为醉酒状态。被告人贾某某被当场查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信息证明、机动车信息、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3.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柱
检察官助理:徐庆泉
2021年1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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