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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邢台市任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714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15时许,在339国道与新308国道交叉口,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冀E81***小型轿车,被宁晋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9.9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贾少鑫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军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少侃

检察官助理:景亚平

2020年7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原籍,联系电话150979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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