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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84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村委会**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K*****微型轿车,沿临泉县谢集乡谢南街南北路自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谢牛路滑集镇岳庄村委会小李庄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11.2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贾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韩  栋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镇**村委会**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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