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来检一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1993********,汉族,初中文化,淘宝店主,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社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街道**街**号)。贾某某因吸毒,于2016年5月24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罚款500元;因殴打他人,于2019年11月16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半塔派出所罚款300元。贾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4日0时55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皖M*****号小型轿车从来安县半塔派出所门口路段出发,行驶至半塔镇民众路“君悦烧烤”店门前路段被半塔派出所民警汤某某发现并报案,来安县公安局交管三中队出警将贾某某查获。交警对贾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仪检测,结果为:214mg/100ml,遂将其带至来安县半塔镇中心卫生院抽取其静脉血样2份,并委托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7日,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贾某某的送检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7mg/100ml。6月9日,来安县公安局交管三中队民警电话通知贾某某接受调查,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方某某、沈某某、侯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等。
5.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所作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丽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