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封检二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贾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72719XXXXXXXXXX,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住河南省封丘县XXXXXX,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封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封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XX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16时45分,贾XX持C1驾驶证驾驶牌号为豫G8E558的小型普通客车行至新乡市封丘县大前线应举镇东大村村委会西50米,因严重超员被民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载7人,实载16人(其中幼儿园学生14人),超员128%。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的正面照片、户籍证明、前科证明、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被送学生名单,现场执法视频等;
2.证人证言:证人刘XX、刘X海、刘X姗、范XX、高XX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XX的供述和辩解;
4.视听资料:查获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XX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贾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嫌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应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XX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丘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谢 娜
检察官助理:李晨光
(院印)
2020年11月02日
附件:
1.被告人贾XX现被羁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