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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寿光市**镇**村**号,住寿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4日1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车牌为鲁******的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寿光市文庙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文庙街与渤海路路口处时,与一辆车牌号为鲁******的蓝色大众牌出租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贾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带其到医院抽取了血样三份。经鉴定,贾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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