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寿检一部刑诉〔2020〕21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3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0月18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寿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3时55分左右,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新兴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新兴街与正阳路路口西侧100米处时与顺行的一辆车牌号为鲁******号东风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勘查事故的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贾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即对其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经对贾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进行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5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贾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永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贾某某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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