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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耿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121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历城区**乡**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6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耿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耿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耿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钱江”燃油二轮车,沿本市市中区兴隆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兴隆办事处郭家窝坡村中段时,与对向行驶的贾某某(男,54岁)无证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燃油三轮车发生碰撞,致耿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耿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耿某某驾驶的上述车辆系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耿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贾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9年9月6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耿某某到案,将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贾某某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耿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耿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耿某某具有醉酒驾驶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自首等情节,量刑建议为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耿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769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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