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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定检一部刑诉〔2021〕5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68********,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庄**村**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2月27日被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定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0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0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1月01日19时许,贾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自南向北行驶至事地点处时,与前方同向行人刘某某、何某某相撞,造成刘某某、何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认定,贾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在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4.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2.鉴定意见;3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现场录像一份;5、被害人陈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晓平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街道**庄**村**楼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_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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