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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垣检检二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3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垣曲县**栋**号,现住垣曲县**村**栋**门**室。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日被垣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垣曲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12日被本院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垣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垣曲县新城大街由北向南行至历山路口时,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晋M****0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贾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张某某拨打了110、120电话后,贾某某被送往垣曲县人民医院救治。当日22时13分,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依法在垣曲县人民医院对贾某某进行了血样提取。2020年6月2日,经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88.13mg/100ml。2020年6月12日,经垣曲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任某某、吴某某的询问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的讯问笔录;

4.鉴定意见:山西省运城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曾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事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垣曲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3994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6.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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