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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7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住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单元**号。2019年7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太原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太原市人民检察院于同日移交本院审查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23时32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晋M6****号辉腾牌小型普通轿车,从西中环东昇佳园小区门口出发,沿西中环由北向南行驶至万柏林区南内环西街与西中环交叉口往西200米处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 189.2mg/100ml,随后对其抽血采样取证进行酒精浓度含量检测,结果为184.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利霞

2020年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93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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