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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01196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住榆次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0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90mg/100ml)后驾驶晋K****2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往东行驶至龙湖路龙湖大街烟草公司对面时,与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经晋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处理大队认定:贾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已对被撞坏路灯杆、护栏以及被砸刘某某车辆损失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呼气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比例图、事故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贾某某驾驶证复印件、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晋K****2车辆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尿液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谅解书;损失情况、赔偿收据;保险单;前科劣迹调查表、归案经过;

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贾某某讯问笔录;

3、鉴定意见:乙醇含量检测鉴定意见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婷

2020年9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榆次区**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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