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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乡**行政村**村**号,现住址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15时50分许,贾某某驾驶冀G0****号小型轿车在张北县小二台镇十字路口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7mg/100ml。经血液乙醇含量鉴定,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8mg/100ml。贾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

 4.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查获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海琴

                                     检察员:曹国生

                                    2020年7月23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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