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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刑审刑诉〔2019〕36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30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住山东省菏泽市东明县**镇**村**号。2019年1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0日23时50分,晋中市交警支队民警接到报警称有人酒后驾车,民警赶到榆次区顺城街工字巷口至顺城街汇通南路口的天河娱乐城门口时,发现被告人贾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晋K****0的江铃牌小型越野车,涉嫌醉酒驾驶。随后民警带贾某某到榆次区人民医院进行抽血,将血样送到山西省榆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2018] 司检字第18046 号检验报告,检验结果为:从送检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酒精,其酒精含量为179.07mg/100ml,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晓俊

2019年7月4日

附: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包括抽血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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