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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经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贾魏魏,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委沟东133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涟水县五港镇方渡村贾庄东组18号)。被告人贾魏魏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3月29日被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曾因吸毒,分别于2010年7月28日、2011年3月16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1年9月7日被原常州市戚墅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4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贾魏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魏魏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20时30分左右,被告人贾魏魏持证驾驶苏B5TOK8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武进区戚墅堰街道圩墩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戚墅堰大桥北引桥处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发现贾魏魏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贾魏魏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4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被告人贾魏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卢清山的证言;

3.被告人贾魏魏的供述与辩解;

4.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常州经济开发区大队提取制作的执法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魏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魏魏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魏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魏魏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潘剑云检察官助理 杨  虹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贾魏魏现取保候审于常州市武进区遥观镇建农村委沟东133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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