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江检一部刑诉〔2021〕9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0 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01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住苏州市吴江区**镇**集宿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并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5日晚上20时至2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与朋友在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汤角集宿区一饭店吃饭,期间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当晚22时许结束后,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苏E8****”的小型普通客车,沿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民路行驶至黎里镇浒泾北路中国银行处时,遇交警执勤检查。为逃避检查,被告人贾某某驾车拐入路边小路,后被追赶过来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9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小型普通客车1辆(系照片)等物证;
2.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3.证人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血液中乙醇浓度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6.血样抽检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2021年3月3日,被告人贾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何昌文
2021年3月4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苏州市吴江区**镇,联系电话:13291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随案移送物品清单2份;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