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从事**童年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冀F6****小型普通客车沿保涞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口时,因超员驾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调查,贾某某驾驶的冀F6****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载客人数为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五张、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点车辆监管科出具的证明、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马 琳
张园园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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