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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满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79********,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满城镇**村农民。2019年4月22日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住本村。

本案由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4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从事**童年幼儿园接送学生的冀F6****小型普通客车沿保涞线自东向西行驶至**学院路口时,因超员驾驶被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调查,贾某某驾驶的冀F6****小型普通客车核定载客人数为7人,实际载客人数为23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五张、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重点车辆监管科出具的证明、保定市满城区教育和体育局出具的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园园

2019年9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92****** 。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起诉书八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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