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72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宿舍**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0时48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白长安车辆,沿河北省保定市长城大街东侧便道由北向南行驶至酒驾治理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11毫/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2.5毫克/100 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宿舍**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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