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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贾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6271985********,汉族,群众,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乡**村**组**号,住本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02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2日00时5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小型汽车行驶至唐县唐尧路与唐岩街交叉口时,被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3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贾某某带至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经鉴定,贾某某人体体液酒精含量为136.8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

检察官助理:鲁俊华 

(院印)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 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 案卷两册、光盘一张;

3. 起诉书八份;

4.《量刑建议书》八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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