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新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01982********,汉族,群众,中专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因犯交通肇事罪,2016年12月23日被石家庄市无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五个月,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7日凌晨1时3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A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石家庄市新华区红星街北二环交口附近时,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新华交警大队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冀医法鉴【2019】毒鉴字第5519号)显示,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7.1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静香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在被监视居住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无极县**镇**村**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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