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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秦开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303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个体从业人员。现住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湾**排**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同上。2020年2月1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秦皇岛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2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秦皇岛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冀C*****小型轿车,行驶至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龙河道与天山南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秦皇岛港城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浓度为117.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供述和辩解,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视频监控录像,案件来源,查获经过,户籍信息,现实表现等。

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春毓

2020年5月2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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