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2日13时51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汽车行至赵县赵辛线2公里处,被赵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贾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值为90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占锋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本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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