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高新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5271995********,汉族,初中文化,泰州市天恒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泰州医药高新区**街道**社区**组**号(户籍地河南省安阳市内黄县**镇**村**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告知被害人冯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冯某某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贾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9日2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苏MP****小型普通客车沿泰州医药高新区祥泰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祥泰路海仑路路口时,与被害人冯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受损,冯某某右侧第2、3根肋骨骨折。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已赔偿被害人冯某某医药费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扣押的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

2.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依法调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7.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医药高新区大队依法拍摄的抽血视频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贾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小燕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涉案小型普通客车已发还,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暂扣于公安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