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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8〕177号

被告人贾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704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区,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5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7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皖L9****号奥迪牌小型轿车沿砀山县砀城镇中原路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花园酒店门口处,与由东向西行驶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金彭电动三轮车发生相撞,事故发生后,贾某某驾车逃逸至砀山县梨都西路**花苑处被民警查获。经河南省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95.7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2017年12月7日,被告人贾某某在砀山县上海花苑南门处被民警查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血样检验报告;

5.砀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芳芳

检察员:赵红丽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安徽省砀山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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