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车辆,于2017年9月29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晨风小区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报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王丹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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