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19〕275号 

  被告人贾某某,曾用名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镇**村**组,住辽源市龙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酒后驾驶车辆,于2017年9月29日被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辽源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2月1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贾某某于 2019年10月27日20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的吉D*****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晨风小区附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1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报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丹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