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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82198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东营村7号院1029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4月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同年4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日1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豫AEP288号现代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金水区渠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翰林路,后沿翰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翰林小学路口附近与他人发生争执后双方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被当场查获。经对贾某某抽血检测,贾某某血醇含量检验结果为131.0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检验意见书;4、受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洪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洪昌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珊珊

                               二○二○年一月九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137130699);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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