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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255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6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上午,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核载人数为8人、号牌为渝C****的小型运营客车,从重庆市合川区双凤镇双凤场镇往该镇喻家村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双凤镇畜牧兽医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现场清点:该车实际载客人数为26人(含免票儿童1人),载客超过额定乘员17人、超过核载人数的212.5%。

被告人贾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口查询件、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等书证;

2. 证人李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从事旅客运输中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强

2020年5月14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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