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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郊检一部刑诉〔2020〕14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1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泉市郊区,住杨家庄乡南杨家庄村***号,2017年8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阳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7日被阳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在阳泉市郊区连大线南杨家庄村内由南向北行驶时,与在该路段路边停放的晋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相遇肇事,致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吴某某驾驶晋C*****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离开,随后贾某某到村内快餐店吃饭并饮酒,吴某某驾车返回事故现场寻找贾某某,在快餐店找到贾某某,要求贾某某赔偿修理费.贾某某驾驶自已所有的无号牌光速牌二轮摩托车去找寻修理工后,返回事故现场时被民警发现涉嫌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于2020年6月12日21时22分,在阳煤集团总医院对贾某某抽取血液,于2020年6月13日11时将贾某某血液送往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2020年6月13日17时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从送检的贾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310.86mg/100ml。于2020年6月13日委托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对贾某某驾驶的二轮车是否是机动车进行鉴定,2020年6月13日收到山西方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贾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车为两轮普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曾因醉酒驾驶机动车受过刑事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七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振泽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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