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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阿克苏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克苏市检刑检一部刑诉〔2020〕607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性,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901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现住址:新疆阿克苏市**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温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阿克苏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0日被阿克苏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阿克苏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9日21时许,被告人贾某某和朋友在**大酒店斜对面的**家炒菜馆吃饭,吃饭期间饮酒。当日22时30分许驾驶新N2****号车,从**大酒店停车场行驶至**路**队前路段时,追尾前方由当事人罗某某驾驶的新NE****号小型轿车,之后被查获。经检测,被告人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15.72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已向当事人赔付并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之后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告人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杨

检察官助理:李相丽

2020年10月28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

2.案卷1册,起诉书8份、量刑建议书2份,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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