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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7〕349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7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四川省仪陇县**镇**村**组**号,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号**栋**。2017年4月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4月12日被取保候审,4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31日1时20分,被告人贾某某酒后驾驶陕A*****号车沿环城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铁塔寺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测贾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38.6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贾某某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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