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14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271981********,汉族,初中文化,齐齐哈尔**集团**有限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富裕县**乡**村**组,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屯**号楼**单元**室。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岗地西侧艾美佳宾馆门前时被查获,经检验,被告人贾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5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
2.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玉国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贾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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