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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罪)_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住满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日14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冀F8LC78小型汽车行驶至宝平线459公里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唐县中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贾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犯罪嫌疑人供述;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彩宏

检察官助理:张帅翔

(院印)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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