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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炎检一部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51981********,汉族,大学专科,炎陵县**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村**号,现住湖南省炎陵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炎陵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18时30分左右,钟某某请被告人贾某某和王某某到大众驴肉馆吃饭时,每人喝了约三两白酒。21时48分,被告人贾某某持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照为湘******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炎陵县炎陵路全友家私往霞阳路检测线方向行驶,行驶至炎陵路霞阳派出所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左转弯进入中天新村小区的杨某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杨某某受轻微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炎陵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贾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贾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210.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表、呼吸式酒精测试单、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杨某某、孟某某、王某某、钟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株洲市湘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朝晖

2021年1月5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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