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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受贿案)_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庆检诉刑诉〔2019〕15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7091965********,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路**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路**号院**号楼**门**室,深圳**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受贿,于2019年4月24日,被庆安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庆安县人民检察院逮捕。

本案由庆安县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9月9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冬季,被告人贾某某向其好友时任伊春市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的李某甲(另案处理)提出,要整点木材挣点钱。此时伊春市红星林业局因超计划采伐木材正在被伊春市公安局调查,时任红星区区长兼红星林业局局长郑某某为此事找到李某甲请求给予照顾、从轻处理,趁此机会李某甲向郑某某提出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2009年1月8日,被告人贾某某在李某甲的授意下,开着李某甲的白色越野黑FA***1公务用车来到伊春市红星林业局找到郑某某。郑某某在其办公室接待了贾某某,并将时任红星区财政局局长李某乙(已故)叫到办公室,当着贾某某的面对李某乙说,李市长(指李某甲)要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由他(指贾某某)具体经办,就不收钱了,你给他办理木材拨付手续。这样红星林业局在实际没收到木材款的情况下,李某乙让时任财政局副局长杨某某为贾某某办理了价值人民币3,992,264.94元的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的收款凭证,贾某某拿着收款凭证到红星林业局木材科办理了5000立方米木材调拨通知单,贾某某明知5000立方米木材系李某甲向红星林业局索要的情况下,然后将这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的调拨通知单交给伊春市**家具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于某某,让于某某帮助把这5000立方米白松木材卖掉,于某某得木材款300余万元,于某某的爱人陈某某分次以转账方式将这笔木材款转到贾某某名下。事后贾某某告诉了李某甲,郑某某这人不错,挺讲究,事办的挺利索,谎称木材卖了不到300万元,李某甲让把卖掉的木材款放在贾某某那里,直至案发李某甲都没有将木材款拿回。案发后,3,992,264.94元赃款,被监察机关从贾某某手中依法收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贾某某涉嫌犯罪事实材料、中共伊春市委组织文件、罚没款收据李某甲索要5000米木材书证、银行流水明细

2. 证人杨某某、张某某等15人证言;

3. 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时任伊春市政府副市长兼公安局局长李某甲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下属单位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贾某某在李某甲涉嫌受贿犯罪过程中,起到了提示和帮助作用,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犯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返还赃款,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庆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国臣

2019年10月24日

附:1.被告人贾某某现羁押于庆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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