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刑一刑诉〔2020〕156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5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曲沃县,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贾某某2009年12月曾因犯抽逃出资罪被侯马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本案由临汾市公安局侯马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27日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与香港人赵某某、广州人姚某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由赵某某、姚某某出资250万元用于吉县鑫源洗煤厂购买原煤,每月收取固定利润7.5万元,使用期限为一年。2011年3月25日,被告人贾某某、石某某与赵某某、姚某某又再次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赵某某、姚某某共出资500万,用于吉县鑫源洗煤厂购买原煤,每月收取固定利润15万元,使用期限为一年。贾某某于2010年12月1日、2011年4月1日先后共收到500万元。2011年4月,贾某某、石某某与赵某某、姚某某又签订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赵某某出资300万、贾某某和石某某出资100万,交由贾某某、石某某用于经营电煤生意,赵某某、姚某某每月收取固定利润9万元。当月25日,赵某某将300万汇至贾某某账户。贾某某、石某某收到赵某某、姚某某的资金后,没有购买原煤及电煤,而是购买房屋、车库、汽车、归还他人借款及经营线材等。资金使用时间到期后,贾某某、石某某编造各种虚假理由推诿还款。经多次催要至2014年5月,贾某某、石某某共支付利息及本金共计485万元,给赵某某、姚某某造成损失31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赵某某、姚某某800万元,造成损失31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侯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纪亮
2020年11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