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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贾某某合同诈骗案)_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扬邗检诉刑诉〔2020〕800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75********,汉族,初中文化,乌鲁木齐**汽车服务公司员工,住乌鲁木齐市**路**小区(户籍所在地扬州市广陵区**路**号**幢**室)。被告人贾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贾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贾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贾某某为筹措赌资、偿还高利贷本息,谎称朋友需要租车,以欺骗的手段分别向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租借苏KA****、苏K5****、苏KG****、苏K5****汽车,随即抵押给他人,所得资金用于还债、赌博,然后离家出走,断绝联系。被告人贾某某通过上述手段,抵押汽车所得款项合计人民币85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09年3月4日,被告人贾某某与被害人孙某某在安平汽车服务中心签订协议书,由被害人孙某某将车牌为苏K5****汽车放在该服务中心,每月支付租借费人民币2500元。2009年底,被告人贾某某将被害人孙某某车牌为苏K5****的汽车私自抵押给他人。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孙某某损失人民币26000元。

2.2009年10月6日,被告人贾某某为筹措赌资、偿还高利贷本息,谎称朋友需要租车,向被害人李某某租用车牌为苏KA****的现代伊兰特汽车,随后以人民币40000元抵押给他人;2010年1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向李某某租用车牌为苏K5****的桑塔纳轿汽车,随后以人民币9000元抵押给他人。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某损失合计人民币54000元。

3.2009年12月12日,被告人贾某某以朋友需要租车为由,向被害人陈某某租用车牌为苏KG****的起亚千里马汽车,随后以人民币10000元抵押给他人。2016年5月20日,被告人贾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人民币1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汽车租赁合同、收条、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华某某、冯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孙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贾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袁媛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贾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乌鲁木齐市**路**小区,联系电话:1808288****、1377350****;

2. 案卷材料及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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